今年台北市政府舉辦了號稱『台灣驕傲』,叫大家不要唱雖的2010年花博,因為我有收集紀念品的愛好,我就上花博的官網想要購買一些紀念品,但卻讓我發現了很多不專業、違法,或是讓我感受到想吐血的狀況,讓我來慢慢一條一條列舉。當然,我沒有要選舉,所以請郝市府或藍營媒體不要扯甚麼政治操弄或是為了選票之類的理由。寫出來這些只是希望北市府能夠在花博正式舉辦前好好改善修正,不要出現違法的行為。
首先,在台灣台北舉辦的花博,你如果上花博的官網購買商品,會發現很離譜的狀況。一件『中國製』的T-shirt要賣799,這麼貴的衣服不能在台灣做,讓台灣品質更好的廠商賺點錢擴大內需嗎?中國製的商品賣這麼貴大家會想買嗎?同樣是衣服,花博官網『台灣製』的POLO杉一件490,讓我一整個無法理解花博主辦單位的定價標準和目的。
http://souvenir.2010taipeiexpo.tw/index.php (這是花博官方購物網)
看到價格和產地,我會覺得自己眼花了。
老實說設計和美感對我來說都滿orz的,但在我們一般人的認知裡面,產品成本和價值不都是
台灣製>中國製,Polo衫>T-shirt 嗎?
同樣的狀況也發生在其他物品,例如
中國製的原子筆和鉛筆一支要129元。(真的郝貴)
一樣是筆,台灣製的卻是一支115元。
其他郝貴的商品包括:
99元的中國書籤
119元的中國證件套...等等。
老實說,看下來我的感受真的很不好,我不知道大家是否跟我感覺相同,但畢竟這部分只是感受問題而已。如果北市府堅持這樣的定價策略沒問題,我想就交給消費者自己去決定是否值得購買。
但接下來的部份,就牽扯到台北市政府花博的網路商城帶頭違法(消保法)的狀況了。
依照消保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01 第19條的規定: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這部分的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也包含了網路購物商城在內。
相關的新聞也可以參考網路上一大堆新聞裡面消保官的說法:
意思就是,因為網路購物買的不是實體商品,你沒有辦法確實審閱是否符合你的需求,只要不喜歡,不管商品有沒有瑕疵,你可以不用附帶任何理由,業者依法應該負擔所有退貨運費,因為這本來就應該包含在他們的經營成本之內。
但你一旦購買了花博網路商城的物品,發現不喜歡,或是有瑕疵,你會發現結帳網頁裡面出現以下條款:
裡面只容許商品有瑕疵才能退貨,而且還要消費者自行負擔運費。這很明顯的就是違反了消保法。我們再看大一點的圖:
我想大家都應該打1950給台北市的消保官檢舉,並要求他們立即改善。畢竟花博還沒有開始,我希望做為一個首都的大型活動,花了國家一百多億的預算,不應該有這樣市府帶頭違法的疏失。只是不知道郝市府和台北市的消保官會怎樣回應這樣的問題。
花博還沒開始,這也不是唱雖,早點發現,早點認錯,早點改過,才是辦好活動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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